公告日期:2021-11-25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1]754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4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隆精密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所用释义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保持一致。
2、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1.关于历史沿革与股份支付...... 3
2.关于无证房产...... 60
3.关于社保公积金...... 63
5.关于关联方...... 67
6.关于客户与客户集中度较高...... 72
7.关于收入 ......115
8.关于毛利率...... 160
9.关于原材料与成本...... 206
10.关于供应商...... 234
11.关于存货 ...... 256
12.关于期间费用...... 261
13.关于应收款项...... 276
14.关于其他财务数据...... 289
15.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299
16.关于现金分红...... 313
17.关于财务内控...... 318
18.关于资金流水...... 324
1.关于历史沿革与股份支付
申报文件显示:
(1)2017 年 10 月 25 日,贝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8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9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公
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贝宇以人民币 718 万元认缴。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因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分别为 135.36 万元、143.84 万元和 165.40 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律师工作报告显示,贝宇投资就其 2018 年 9 月 26 日之前的历次权益
变动,均已取得了宁波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股权
转让、变更纳税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央央已就 2018 年 9 月 26 日以
后的历次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补缴了个人所得
税,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2021 年 3 月 15 日、
2021 年 4 月 13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4)王央央转让部分股权时在工商资料上虽为平价转让,但根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实际均系溢价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发行人:
(1)按照本所《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说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安排等。
(2)说明宁波贝宇历史沿革情况,合伙人入伙时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历史及现任合伙人在发行人处任职岗位、入职时间,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历次份额变动相关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
(3)说明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 的规定。
(4)说明贝宇投资就 2018 年 9 月 26 日之后的权益变动、王央央就 2018 年
9 月 26 日之前的历次变更是否已取得完税证明。
(5)说明王央央转让部分股权时工商登记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不一致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4)、(5)发表明
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4)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要求进行核查的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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