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11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对其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加期审计,并由天健于2024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4〕315 号《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31231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16 号《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231231 内控报告》)及天健审〔2024〕319 号《关于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231231 纳税鉴证报告》)。本所现根据《20231231 审计报告》《20231231 内控报告》《20231231 纳税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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