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天股字(2021)第150-5号
致: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1)第 15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1)第 15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交所。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发行上市核发《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00Z0506 号《上海美农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8 年度至 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
简称“报告期”)。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第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行业和政策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功能性饲料添加剂、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酶解蛋白饲料原料;2020 年,三类主要产品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70.75%、11.57%和 12.98%。
(2)饲料添加剂行业的需求主要受下游饲料加工业、养殖业的影响较多,国家的产业政策、养殖行业的周期性变动及动物疫病会影响饲料加工及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发展。
(3)“猪周期”对猪饲料行业存在一定影响,当生猪存栏量达到高位前后,猪饲料需求旺盛;当生猪存栏量进入低谷,猪饲料需求低迷。
(4)公司原材料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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