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6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三)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二、发行人的业务...... 9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0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27
七、发行人的税务...... 28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20〕第 026-03 号
致: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而达)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浩、陈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2020〕第 026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其后分别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现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同时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恒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
指
而达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前身),或者根
公司、恒达有限 指 据上下文,指更名前的福建省莆田县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
司
《公司章程》、发行
指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章程
《 公 司 章 程 ( 草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指
案)》 章程(草案)》
莆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