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申报稿)(华智机器股份公司)
华智股份资讯
2020-11-19 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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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9


关于华智机器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智机器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9-01 号
致:华智机器股份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以下又称“发行人”或“华智机器”)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智机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智机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出具审核函〔2020〕010422 号《关
于华智机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此外大华已就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0]0012971 号),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 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或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在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 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智机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 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 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 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及上 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和历史沿革

招股说明书披露:

(1)2016 年 12 月,持有发行人前身深圳东洲 100%股权的原控股股东上
海东洲将其持有的深圳东洲 60%股权、40%股权分别转让给蒋笑、沈坚,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1.32 元/出资额;

(2)2017 年 12 月,深圳东洲增资,引入新股东深圳蒋氏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深圳沈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增资价格为 1 元/出资额,增资后蒋笑、深圳蒋氏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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