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接受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立佳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保立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目 录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一、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4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5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9
五、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3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13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13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特别承诺......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15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1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15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7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7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18
六、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20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21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21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3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27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0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贾超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律师。曾负责或参与天华超净 IPO、国创富盛 IPO 项目,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天津松江非公开发行、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人福医药非公开发行、德奥通航配股项目,中航高科重大资产重组、人民同泰重大资产重组、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零七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债等项目。在上述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贾超先生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唐伟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长丰汽车 IPO、乐普医疗 IPO、京运通 IPO、天壕节能 IPO、万事利 IPO 项目,冀东水泥配股、建发股份配股、国投电力公开增发、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江河集团重大资产重组、*ST 仪化重大资产重组、天壕节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新钢股份公司债、江河幕墙公司债、辽宁忠旺公司债等项目。在上述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唐伟先生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陈金科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珠海银隆 IPO 项目,天津松江非公开发行、长白山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津普林重大资产重组、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厦门中骏公司债和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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