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立佳资讯
2020-07-03 1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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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助......1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1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一、 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21
二十二、 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三、 结论......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13F20200002-3 号
致: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签署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经办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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