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T&C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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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编号:TCYJS2021H0050 号
致: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全护理”“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0H1971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0H2181 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审核函[2020]010851 号”《关于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重要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本所“TCYJS2020H1971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0H2181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两次被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过程、相关整改情况及整改是否有效。(2)补充披露发行人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现场检查以及被列为典型案例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被有权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并说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销售医用口罩及其原材料(熔喷布和纺粘无纺布)情况,包括具体内容、生产和销售规模、单价和毛利率及其变动原因,销售金额、毛利金额及占比,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行人的医用口罩及其原材料销售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产能降低或生产停滞、设备闲置等情形,如存在,请披露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销售数量、同期市场产品价格对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哄抬价格行为获得的超额收入、净利润及占比等数据及计算过程。(5)结合上述情况以及政策法规等,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上述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发行人行政违法行为曾被列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例的情形,补充说明认定发行人前述处罚为非情节严重处罚的机关是否有权出具相关文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上述两次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两次被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过程、相关整改情况
及整改是否有效
1.1 广东金三发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广东金三发报告期内主要生产纺粘无纺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广东金三发部分生产线转产熔喷布。广东金三发相关行政处罚具体原因、过程及整改情况如下:
2020 年 4 月 24 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广东金三发进行立案调
查。
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利用客户生产口罩既需要采购熔喷布(口罩中层用布)又需要采购纺粘无纺布(口罩内外层用布)的契机,广东金三发于 2020 年 3月起采取“套餐”形式捆绑销售熔喷布和纺粘无纺布,大幅提高纺粘无纺布销售价格。
2020 年 7 月 3 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佛市监竞争听告字[2020]4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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