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0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033 号)(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 ......3
问题二 ......24
问题三 ......39
问题四 ......81
问题五 ......89
问题六 ......94
问题七 ......96
问题八 ......99
问题一
关于子公司改制。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1997 年 7 月,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全民事业单位设立。2003 年至 2004 年期
间,厦门眼科中心进行事业单位改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股权整体转让至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转让价格 17,086,693.86 元由转让基准日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评估值两部分组成。
其中无形资产以“中利资评报字(2002)《厦门眼科中心整体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作价 800 万元。其他资产由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确定,结果为扣减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0,292.00 元后,评估作价 9,086,693.86 元。
厦门眼科中心民办非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以 2013 年 12 月 23 日作为
厦门眼科(民非)资产、负债的清算参考日。
请发行人:
(1)结合改制期间厦门眼科中心的资产、负债、主要财务数据、实际经营状况、年患者数量、员工数量、设备价值等各方面情况,补充披露股权整体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2)补充披露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购买厦门眼科中心股权的具体方式、过程,是否按规定履行公开挂牌、招投标程序;其他挂牌、招投标参与者基本情况,出价情况,发行人出价情况,成交价格是否符合商业合理性;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挂牌未挂牌、应招标未招标、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或诉讼纠纷情况;
(3)补充披露 2003 年开始事业单位改制至 2004 年改制完成期间,厦门眼
科中心的相关资产、未分配利润、人员的变动情况,归属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减值或流失情况;
(4)结合上述内容,补充披露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情形;
12 月 23 日而非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进行清算的合理性,评估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6)厦门眼科中心名下 33,690 平米土地“医卫慈善用地”的获得背景,
是否完整合规,是否合法履行招投标程序,评估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以过低价格获取该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改制期间厦门眼科中心的资产、负债、主要财务数据、实际经营状况、年患者数量、员工数量、设备价值等各方面情况,补充披露股权整体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期间适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结合福建弘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出具的《厦门眼科中心专项审计报告》(厦弘审所专审字(2003)072 号)以及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原始财务报表,厦门
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截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均未计提折旧,按
照医疗设备 8 年折旧年限,一般设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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