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7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0]361Z062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43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需要申报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问题二
申报材料显示,2017年12月注销时,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向福建省华厦光明基金会捐赠42,012.90万元。同时,发行人于2017年度与关联方苏庆灿、厦门新开元医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间发生2笔代收代付民非改制捐赠款,分别为49,048.52万元及42,014.05万元。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中对外捐赠金额共计9,116.47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向华厦光明基金会捐赠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向华厦光明基金会捐赠金额的确认方式,是否与厦门眼科中心改制相关;该次捐赠的主体,该款项实际由苏庆灿转入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的合理性。
(2)受捐赠主体福建省华厦光明基金会法人的情况,设立背景,创始人及历任理事长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捐款是否真实捐赠至有权接收方;华厦光明基金会报告期内其使用捐赠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获利或避税的情形,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本次捐赠与发行人2017年度与关联方苏庆灿、厦门新开元医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间发生的2笔代收代付民非改制捐赠款是否存在关系,若是,请披露向华厦光明基金会的捐款涉及关联方苏庆灿、厦门新开元医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并且进行代收代付的合理性。
(4)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成立历史,创始人及历届理事会;两笔大额代收代付款项(49,048.52万元及42,014.05万元)产生的背景及具体过程;以代收代付形式进行捐款的合法合规性;惠泽慈善基金会报告期内其使用捐赠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获利或避税的情况,是否存在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5)结合发行人存在大额关联方代收代付的情形,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披露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6)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列示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实捐赠至有权接收方,发行人是否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捐赠行为违规获利或避税的情形,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利用对外捐赠体外承担费用或体外循环虚构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说明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的核查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向华厦光明基金会捐赠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向华厦光明基金会捐赠金额的确认方式,是否与厦门眼科中心改制相关;该次捐赠的主体,该款项实际由苏庆灿转入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的合理性。
(一)向华厦光明基金会捐赠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2002 年 2 月 4 日颁布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兴
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009 年 5 月 6 日,厦门市民政局出具《关于“厦门眼科中心”单位性质的说
明》,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的单位性质等同于社会团体,在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申请办理与非营利性机构有关事宜时,按社会团体的同等条件给予办理。
2017 年 12 月 27 日,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
销申请表》,其清算结论载明:“实际控制人苏庆灿将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清算审计结果的净资产 52,085.96 万元扣除举办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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