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厦眼科资讯
2020-12-17 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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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7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670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 ......3
问题二 ......9
问题三 ......44
问题四 ......80
问题五 ......86
问题六 ......100
问题七 ......113
问题八 ......125
问题九 ......129
问题十 ......135
问题十一 ......139
问题十二 ......144
问题十三 ......163
问题十四 ......169
问题十五 ......172
问题十六 ......177
问题十七 ......181
问题十八 ......186

问题一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子公司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厦门眼科中心”)2005 年 12 月改制并至 2013 年 12 月间持续为非营利
性机构的原因主要是,相比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当时患者普遍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接受度较高,同时改制后适用相关税率优惠。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厦门大学历史上一直未持有厦门眼科中心任何股份的情况下,其持续以“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合理性,2013 年 12 月厦门眼科中心改制为营利性机构后,其仍持续以高校附属眼科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合理性;结合工商登记、企业名称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厦门眼科中心改制为营利机构后使用高校附属医院作为企业商号的合法性,是否获取厦门大学的授权许可,是否涉及商号侵权或违规使用情况,厦门大学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商号、商标诉讼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可以长期合法独立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其企业名称;该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结合厦门眼科中心民办非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前后各二年的年就诊人数、人平均诊疗费、各项眼科诊疗的年服务数量、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情况,补充披露 2013 年 12 月厦门眼科中心改制为营利性机构后该企业的患者接受度、市场竞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厦门大学历史上一直未持有厦门眼科中心任何股份的情况下,其持续以“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合理性,2013年12月厦门眼科中心改制为营利性机构后,其仍持续以高校附属眼科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合理性;结合工商登记、企业名称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厦门眼科中心改制为营利机构后使用高校附属医院作为企业商号的合法性,是否获取厦门大学的授权许可,是否涉及商号侵权或违规使用情况,厦门大学与发行人间是否存
在商号、商标诉讼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可以长期合法独立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其企业名称;该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情况”之“(二)重要子公司厦门眼科中心的主要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如下:

“……

13、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具体情况

2006 年 6 月 7 日,厦门大学为了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培养高质量的医
学专门人才和加强临床科研工作,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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