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6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43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核查报告”),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 ......4
问题二 ......26
问题三 ......55
问题四 ......132
问题五 ......167
问题六 ......204
问题七 ......214
问题八 ......235
问题九 ......250
问题十 ......261
问题十一 ......267
问题十二 ......306
问题十三 ......319
问题十四 ......344
问题十五 ......357
问题十六 ......370
问题十七 ......376
问题十八 ......391
问题十九 ......404
问题二十 ......421
问题二十一 ......432
问题二十二 ......435
问题一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厦门眼科中心历史上经历数次企业性质变更。
请发行人:
(1)结合厦门眼科中心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004 年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06 年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情形,补充披露 2004 年改制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改制是否支付相关对价;2006 年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获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有税率优惠、政府资助或取得特定资质证照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导致国资流失。
(2)补充披露 2010 年 9 月厦门眼科中心的股东之一华厦投资将其 95%的出
资转让给发行人前身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定价的公允性,是否真实支付代价。
(3)招股书显示“2013 年 12 月厦门眼科中心再次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于 2015 年 11 月预先登记为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获得营业执照”。请补充披露再次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完整程序;存在未实缴出资的原因及解决过程,是否存在股权或出资纠纷。
(4)招股书显示“2016 年 1 月 30 日,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召开出资人会
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各股东将其所持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净资产投入厦门眼科中心”。
请补充披露 2015 年 12 月 17 日已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016 年 1 月 30
日才决议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且当时仍称为“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笔误导致前后矛盾及信息披露错误,若是,请改正。
(5)招股书显示“2017 年 12 月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完成清算,2018 年 3
月,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请补充披露 2015 年 12 月 17 日已获得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至 2018 年 3 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才完成注销登记的合理性。请列表披露厦门眼科中心的实际企业性质历次变动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厦门眼科中心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004年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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