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厦眼科资讯
2021-02-22 15: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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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22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260 号)(以下简称“第四轮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第四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 ......4
问题二 ......31
问题三 ......42
问题四 ......52
问题五 ......59
问题六 ......63

问题一

关于子公司改制及捐款。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眼科中心”)历史上经历数次企业性质变更。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厦门眼科中心进行事业单位改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股权整体转让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006年1月厦门眼科中心于再次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厦门眼科中心(民非)。

2013年12月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再次启动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眼科中心(经营主体)”)完整承接。在此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民非改制捐赠款42,012.90万元捐赠至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原名为福建省华厦光明基金会)。

发行人自有一块33,690平方米性质为“医卫慈善用地” 的土地。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2003年至2004年事业单位改制期间,厦门眼科中心股权整体转让至实际控制人企业的程序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少评估相关资产的情况;是否获取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2)补充披露2013年12月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再次启动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由厦门眼科中心(经营主体)完整承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评估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少评估相关资产的情形;是否获取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3)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捐赠42,012.90万元事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已真实完整捐赠至合法接收方;民非改制捐赠款的计算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少评估相关资产的情形;是否获取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4)补充披露厦门眼科中心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其控

(5)结合上述内容,补充披露厦门眼科中心历史上历次改制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的情形;

(6)补充披露发行人名下33,690平米土地“医卫慈善用地”的历史背景,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的获取程序是否完整合规,对外转让的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转入发行人的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以过低价格获取该资产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就发行人历史沿革方面的核查工作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回复:

一、补充披露 2003 年至 2004 年事业单位改制期间,厦门眼科中心股权整
体转让至实际控制人企业的程序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少评估相关资产的情况;是否获取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情况”之“(二)重要子公司厦门眼科中心的主要历史沿革”之“2、2004 年 6 月,事业单位改制并变更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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