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7
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职业字[2020]3299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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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1
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职业字[2020]32995-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16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我们”或“申报会计师”)作为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养天和”)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关于各业务类型营业收入。公司业务模式分为直营模式、加盟模式、品牌合作模式、特品业务(特色品种分销)。(1)请结合盈利模式、产品类别、定价模式、销售授信情况、客户群体、供应商来源等方面披露公司四类业务模式的差异,公司采用上述分类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模式分类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业务流程”和“养天和特色经营模式”中披露加盟模式和品牌合作模式的本质区别,发行人将两类业务予以区分的根本原因。(3)关于特品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其“直接销售给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请披露特品业务产品是否亦通过公司直营店、加盟店、合作店销售,客户除药店外是否包括流通商或贸易商,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充分。(4)不同业务模式下各类产品的收入金额及其构成占比,分析并披露产品构成情况在不同业务间的差异和同一业务各年度的差异,上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报告期内发行人加盟业务和直营业务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特品业务收入占比不断提升,请发行人结合在特品业务的优势和资源,披露特品业务收入占比不断提升的原因,特品业务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未来是否将发生变更。(6)2019 年度发行人加盟业务和特品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8.32%和 27.47%,其二者之和高于直营业务的 30.81%;加盟业务和特品业务的销售收入确认对象并非终端消费者,请披露发行人加盟业务和特品业务是否属于批发销售,发行人行业模式划分为“零售(F52)”的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披露】
一、请结合盈利模式、产品类别、定价模式、销售授信情况、客户群体、供应商来源等方面披露公司四类业务模式的差异,公司采用上述分类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模式分类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之“(三)主要经营模式”之“2、养天和特色经营模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1、请结合盈利模式、产品类别、定价模式、销售授信情况、客户群体、供应商来源等方面披露公司四类业务模式的差异,公司采用上述分类的合理性
公司四类业务模式的差异情况如下:
业务模式
直营模式 加盟模式 品牌合作模式 分销业务
内容
管理模式 垂直管理 “七统一”管理模式 “1237”管理模式 品类管理
配送进销差价、加盟
进销差价、促销服务
费收入、促销服务 进销差价、品牌使用
盈利模式 费、陈列服务费等增 进销差价
费、陈列服务费等增 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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