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 7
正 文......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2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8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8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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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泽润新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
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编报规则第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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