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6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三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印发的《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1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润新能”“发行人”或“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目 录
1.关于业务、行业发展及相关信息披露...... 4
2.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与期权激励计划...... 85
3.关于客户入股 ...... 103
4.关于反向吸收合并及历史沿革...... 124
5.关于劳务采购和外协加工...... 144
6.关于经营资质与经营合法合规性...... 160
7.关于销售收入与主要客户情况...... 170
8.关于营业成本构成与采购情况...... 218
9.关于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 270
10.关于期间费用 ...... 293
11.关于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 ...... 332
12.关于存货 ...... 350
13.关于固定资产 ...... 375
14.关于财务规范性 ...... 381
15.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396
16.关于风险揭示 ...... 405
1.关于业务、行业发展及相关信息披露
(1)本次申报不同文件间信息内容存在差异。申报文件 4-3 显示,2016 年 5 月禾
贝佳拓转让给陈锦鹏的出资额为 69.835 万元,而申报文件 3-1-4 显示该笔出资额为69.853 万元。
(2)招股说明书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收入季节性分析、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毛利率主要影响因素等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4.5%、80.08%和 73.54%,发行人未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7 客户集中”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4)招股说明书显示光伏行业及光伏组件接线盒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在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电网配套设施落后、政府支持政策退坡时,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新增装机量较低,与之匹配的光伏组件接线盒需求较低,但未说明发行人所处的周期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5)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利用在光伏组件接线盒领域的技术储备,近两年加快了对新能源汽车辅助电源电池盒的技术布局,新能源汽车辅助电源电池盒业务未来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增长点,但未说明新业务领域拓展的难度和风险。
请发行人: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7 客户集中”的规定,结合发行人下游行业的竞争格局、发行人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结合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新增装机容量及变化趋势、竞争格局、发行人与 大型组件厂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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