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8
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4月19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6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检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问题7: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2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天津保诺、天津达诺通过认购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公司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765.73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获配股份是否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如确认请说明计提的股权激励费用金额,如未确认请测算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公司说明】
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获配股份已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发行人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情况如下:
项目 实际控制人 其他员工 合计
权益工具数量(股数) 81,000.00 729,000.00 810,000.00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元/股) 19.33 19.33 /
员工认购价格(元/股) 9.88 9.88 /
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元) 765,730.00 6,891,570.00 7,657,300.00
【申报会计师核查】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的三会文件、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资料等文件;
(2)获取并检查股份支付的明细变动表,核对授予实际控制人、其他员工股数等信息;
(3)根据公允价值,重新计算实际控制人、其他员工股份支付金额;
(4)复核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他相关规定。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获配股份确认股权激励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18: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第一大客户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的营收占比分别为62.19%、54.65%、23.92%。第二大客户亦嘉新创为2017年4月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833.3334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与华中药业、亦嘉新创的合作历史和背景,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中药业、亦嘉新创销售占比较高的形成原因,客户集中现象是否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前五名客户销售产品品种、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以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并列入重大风险提示;(4)披露华中药业报告期内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源于一个大额合同,请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1)对比发行人与华中药业开展业务前后的收入数据,说明华中药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说明2017年末、2018年末公司对华中药业预收账款金额较低的原因,是否与交易金额及结算方式相匹配;(2)说明亦嘉新创2017年4月成立后,即与发行人签订2990万元大额合同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亦嘉新创合同履行及收入确认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对亦嘉新创预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说明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和预收账款金额的匹配关系;说明发行人对亦嘉新创是否存在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情况,发行人对销售价格是否公允;结合亦嘉新创经营范围变为医疗器械,而委托公司经营的仿制药研发,说明公司与其发生交易的合理性;说明亦嘉新创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与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华中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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