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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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致: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
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康
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出
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三)》”);并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
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3]
010140 号《关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本所现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及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第二大股东杭州泰然(《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第 1 题)
(一)关于“因重庆泰然天合退伙财产纠纷等事由导致杭州泰然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拍卖、变卖的可能性较小”相关判断依据的充分性
1、潘宝锋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潘宝锋所涉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与杭州泰然目前的实际控制人邹麟以及相关有限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网站查阅了潘宝锋非法集资案件的执行信息并电话咨询了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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