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华科技资讯
2019-10-08 17: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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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京天股字 2019 第 144-5 号
致: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 2019 第 144 号,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 2019 第 144-1 号,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 2019 第 144-2 号,下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天股字 2019 第 144-3 号,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天股字 2019 第 144-4 号,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称“上交所”)。

上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589号《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下称“《第四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根据《第四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3
正 文 ......4
一、《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核心技术收入 ......4
二、《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智能脱硫业务 ......11
三、《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建筑智能化 ......16
四、《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在建工程 ......22

正 文

一、《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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