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默尼资讯
2020-10-26 17: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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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6


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 3 号

关于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262 号)收悉。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已严格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1.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2.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以及补充披露中对原申报文件内容的引用:宋体不加粗;

3.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蓝健华、李宝
康夫妇控制了 4 家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司。请发行人:(一)披露以上 4 家医疗器械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及服务情况、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重庆迈科唯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余额较大,但净利润为负的原因。(二)披露主要 4家医疗器械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或毛利率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率的比例。(三)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四)结合发行人与 4 家医疗器械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来战略发展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前述事项,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控制的
全部企业,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
问题 2:关于医药行业政策。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对带量采购的措施为选择并购
的药品均为独家或竞品较少的药品、特殊仿制药或罕见药,降低纳入集中采购的可能性,注重并购 OTC药品,重点布局 OTC市场。请发行人:(一)结合发行人主要自有药品竞品情况、是否属于独家或竞品较少的药品,是否为 OTC药品,披露主要自有药品收入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量化分析带量采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披露主要产品、与主要产品相同适应症疗效的其他品质产品纳入带量采购目录的情况,并相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与“风险因素”部分做补充披露。(二)披露报告期代理药品中分药品明细的收入构成,及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获取相关药品上市许可(以下简称 MA)的药品占代理药品收入的比例。(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按终端销售医疗机构分类的销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四)补充披露发行人自有产品、代理产品终端销售医院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医院等级、是否为公立、区域分布,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覆盖终端医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经销商与终端医院的区域分布是否匹配。(五)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药品品种进入及退出集中采购目录的情况,包括药品名称、采购区域及采购数量。(六)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的情况,结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调整情况,分析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被调出基本药物目录或医保目录的风险,是否存在价格大幅下降的风险。(七)结合“两票制”推广前后不同经销模式,分析并披露实施“两票制”对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覆盖终端客户情况、主要销售渠道、利润水平的影响。(8)披露医药领域重要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包括带量采购扩围、医药代表备案制、新《药品管
理法》实施、DRGs 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
问题 3:关于核心技术与 MA收购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 MA 及核
心技术均来源于外购。请发行人:(一)说明发行人采用境外 SPV持有 MA的原因,发行人收购 MA的过程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结合发行人主要境外 MA 持有地的法律法规要求,说明发行人境外 SPV是否符合当地 MA续期的要求,相关 MA证书是否存在续期风险。(三)披露发行人主要自有产品均采用委托生产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生产相关药品的能力,对主要生产商是否构成依赖,请进一步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对相关产品委托生产合同到期后,如无法续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四)披露发行人主要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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