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4
3-3-1法律意见书(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 科创板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
规则第 12 号》)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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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
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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