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拓璞资讯
2020-11-19 18: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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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9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拓
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发行人的各项事宜的更新和变化,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84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和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的回复

审核问询问题 1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2019 年 12 月,迪菲厄工业公司(Dufieux SAS)以发
行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9 月 2 日,公
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律民事裁定书((2019)沪 73 知民初 843 号之一)驳回原告迪菲厄工业公司的起诉。迪菲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可就裁定提起
上诉。2020 年 8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依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迪菲厄的专利(ZL200480038387.4)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迪菲厄可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无效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报告期各期,公司涉诉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 0%、16.24%、0%和 51.49%;涉诉产
品占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在手订单比重为 35.24%。若相关专利诉讼败诉,将对
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诉讼的最新情况;(2)迪菲厄工业公司是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无效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迪菲厄工业公司胜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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