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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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5
第二部分 正文 ......9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抗原抗体采购 ...... 9
二、《问询函》问题 5:关于终端销售的合规性 ...... 21
三、《问询函》问题 6:关于销售对象的资质 ...... 25
四、《问询函》问题 7:关于美国销售的合规性 ...... 27
五、《问询函》问题 8:关于重大事项提示与风险因素信息披露 ...... 34
六、《问询函》问题 9:关于债转股 ...... 35
七、《问询函》问题 14:关于其他问题 ...... 39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更新版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9年半年报更新版)》(以下简称“《2019年半年报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8月6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466号《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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