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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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 义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8
一、《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0...... 8
二、《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3...... 9
三、《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4...... 10
四、《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5...... 12
五、《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6...... 14
六、《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7...... 15
七、《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18...... 16
八、《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之问题 23...... 17
九、《问询函(二)》问题 15...... 17
十、《问询函(二)》问题 17...... 19
十一、《问询函(二)》问题 19 之(4)...... 21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财
务数据更新版)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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