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网址:http://www.weihenglaw.com/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4
一、问题1.关于金桥化工...... 4
二、问题2.关于历史股权转让...... 25
三、问题3.关于立功精化...... 31
四、问题5.关于安徽兴欣...... 35
五、问题21.关于不动产抵押......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WHBJ-C-AOL-2020-10-14
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兴欣新材”)之委托,担任其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发行人委托事项,本
所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0〕010415
号”《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结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就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就有关情况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一同上报,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题1.关于金桥化工
申报材料显示:
(1)实际控制人叶汀 2002 年至 2009 年间曾同时担任发行人及金桥化工总
经理,2007 年至 2009 年间承包经营金桥化工。
(2)发行人、叶汀及相关主体于 2019 年相继收到举报信,主要内容包括:
叶汀未经金桥化工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哌嗪系列产品的生产技术转移至兴欣新材;叶汀未经金桥化工股东会同意擅自成立兴欣新材,并与金桥化工产生大量关联交易,损害了金桥化工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叶汀存在违法侵吞金桥化工应收货款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3)发行人称与金桥化工采用的技术路线不同,不存在技术来自于金桥化工的情况,哌嗪产品合成路线为公开技术,技术差异主要在于催化剂的使用。
(4)公开资料显示,金桥化工系上市公司 ST 昌九于 2002 年与南昌金桥有
限公司合资建立,主要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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