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申报稿)(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兴欣新材资讯
2020-10-16 15: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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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网址:http://www.weihenglaw.com/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9
五、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七、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结论意见...... 27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WHBJ-C-AOL-2020-10-14
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兴欣新材”)之委托,担任其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发行人委托事项,本
所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
计师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以下简称
“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00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01 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等以及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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