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1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网址:http://www.whlaw.cn/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4
第一部分 第二轮问询回复 ...... 4
问题 1.关于股权变动......4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 10
问题 3.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13
问题 4.关于与天津大学的合作 ...... 30
问题 5.关于江西昌九金桥化工有限公司...... 37
问题 6.关于安徽兴欣...... 38
问题 7.关于东兴化工...... 63
问题 9.关于六八哌嗪的采购...... 79
问题 10.关于其他原材料采购...... 98
问题 11.关于关联关系核查......105
问题 17.关于内控......107
问题 18.关于安全生产及环保......119
问题 24.其他 ......125
第二部分 发行人会计处理调整后修订事项...... 140
第三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变化情况...... 14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1
二、发行人的业务 ......141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2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3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编号:WHBJ-C-AOL-2019-11-20
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兴欣新材”)之委托,担任其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发行人委托事项,本
所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356 号”《关于绍兴兴欣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660号”《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同时,在回复上交所第二轮问询函期间,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且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发生了部分变化,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
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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