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9]第ZA39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19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9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说明: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问询函第8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雷杜、科斯迈和深圳爱康合作,成功开发了数款先进的专用仪器,积累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有力地保证了发行人产品实现升级换代。目前发行人尚未自主生产检测仪器,而是通过与仪器厂家合作研发并对其采购的方式满足仪器需求。招股说明书第117页披露,发行人所处免疫诊断领域只有化学发光仪器是封闭的,其他均为开放的。
请发行人:(1)按照招股说明书第90页表格披露各个产品代别对应的仪器品牌、数量、封闭/开放的情况;若多个产品共用同种仪器,可合并披露;(2)封闭仪器和开放仪器的具体情况,开放仪器是否存在终端客户使用非发行人试剂的情况;(3)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够确保终端客户不在发行人仪器中使用第三方产品,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在发行人仪器中使用第三方产品的情形及数量和金额等情况;(4)结合前述披露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4G仪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性能、投放量、投放医院方面的对比情况,充分披露其仪器研发方面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及竞争优势和劣势;(5)分别结合开放仪器和封闭仪器开发的合同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合作研发对象的合作模式,包括发行人在研发中的承担的权利义务、合作研发的技术归属、向医院投放后的售后服务提供等约定,充分披露发行人在研发中的作用,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自主研发和生产仪器的能力;(6)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合作研发仪器中承担的作用,是否具有自主研发和生产仪器的能力等情况,披露发行人在仪器研发和生产方面的是否缺乏竞争力,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发展;(7)结合前述披露,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合作研发的仪器是否具有先进性,发行人在仪器方面是否具有独立的研发和制造能力,发行人对合作仪器开发商在技术和生产上是否存在依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发行人补充披露及回复
(1)按照招股说明书第90页表格披露各个产品代别对应的仪器品牌、数量、封闭/开放的情况;若多个产品共用同种仪器,可合并披露;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其对应仪器设备介绍如下:
产品 仪器品牌 仪器数量 封闭/开
代别 (台) 放情况
深圳雷杜膜条仪 656 开放
北京普朗新技术有限公司酶标仪及洗板机 96 开放
2G 英国HTZ公司全自动荧光免疫/酶免样品处理系统 开放
(Beeline220s) 37
其他 141 开放
合计 930
3G 深圳爱康全自动酶免仪 141 开放
重庆科斯迈化学发光仪 59 封闭
4G 深圳雷杜化学发光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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