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8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国枫律证字
2020】AN200-l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0] AN200-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枫律
证字[2020】AN200-7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
宄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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