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7
3-3-1法律意见书(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针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
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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