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申报会计师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元亨资讯
2019-06-11 17: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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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1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广会专字[2019]G18036570162号



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1-28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广会专字[2019]G18036570162号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我们作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向贵所提交本书面回复。



本回复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一、《问询函》问题1.关于财务内控



请发行人在前次回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披露除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支付费用、转贷、资金拆借、第三方回款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各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逐项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在上述方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前次回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披露除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支付费用、转贷、资金拆借、第三方回款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除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支付费用、转贷、资金拆借、第三方回款外,不存在其他内控不规范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各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逐项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在上述方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各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逐项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及结论如下:



(1)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的核查情况



①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A、获取了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了解其收入支出情况,确认是否存在第三方收取公司货款、个人卡收付的情形;



B、针对代收付发行人款项情况,核查其业务背景及资金流向,确认其资金使用是否与财务核算一致,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获取了该个人卡的注销资料、实际控制人规范发行人银行账户使用的承诺函;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大额资金进行分析核查,确认是否存在体外循环粉饰业绩情形;



C、访谈了个人卡收取货款涉及的客户,了解其商业背景;访谈了卢家红、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个人卡管理情况,个人卡收付行为的财务核算方法,确认其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D、获取了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惠州监管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其行政处罚情形;



E、对发行人货币资金循环进行内控测试,了解其内控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确认个人户注销后是否存在个人卡收付情形。



②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6年和2017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之一卢家红通过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同时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支付费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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