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06
8-3 发行人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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