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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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等相关法律文件。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安翰科技(武汉) 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54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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