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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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四年三月
中国·北京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劳动用工情况...... 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1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4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42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合称“已出具文件”)。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由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变更为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根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本所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已出具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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