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期间内变化情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五、发行人的设立...... 12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九、发行人的业务...... 1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8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29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4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34
二十四、结论意见...... 35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3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作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3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3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2022年12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9999 号《审计报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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