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22日报送)
麒盛科技资讯
2018-07-07 09: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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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06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es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秋茂路 1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 3,758.32 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

于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033.26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国海承诺: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

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

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

2、发行人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以

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承诺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 重大事项提示” 之

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2

“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相关内容。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8 年 6 月 20 日

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招商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

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成功后,本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

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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