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017年12月15日报送)
泉峰汽车资讯
2017-12-29 23:49: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12-29

1-1-1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15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5,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

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2、 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

企业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终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

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潘龙泉离职后半年内,

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 公司股东泉峰中国投资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

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