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豁免版)(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菲菱科思资讯
2021-11-25 15: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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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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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
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印发的《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13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同时鉴
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变
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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