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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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
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印发的《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98 号,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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