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四轮回复意见(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科前生物资讯
2019-09-29 1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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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9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一九年九月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44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发行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所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回复,补充了有关资料,并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现就贵所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以下回复顺序与贵所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问题 2-1”,表示问题“2”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类推)。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3、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目录


问题 1:关于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的联系...... 3
问题 2:关于成本费用核算及整改措施对内控的影响...... 85
问题 3:关于其他问题 ...... 105

问题 1:关于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的联系

根据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相关协议,华中农大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共有技术成果。发行人认为,华中农大将共有技术成果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导致产品竞争逐步加大的风险。根据华中农大出具的《关于科研补偿费定价依据的说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华中农大与发行人不存在后续就该等科技成果持续支付科研补偿费的约定及安排。但发行人认为该等共有新兽药注册证书及技术许可可能导致被追加收取相关费用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中农大有多项合作研发。多个项目中,实际控制人陈焕春等人、股东曹胜波等作为华中农大项目负责人,代表华中农大与发行人签署相关技术合作协议。自 2016 年10 月以来,发行人向华中农大支付的研究费用形成了一般的定价原则为:疫苗项目向华中农大单个研发团队支付 20 万元、试剂盒项目支付 10 万元,研发周期特别长、研发难度特别大的产品项目另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向华中农大支付的研究费用较少,但发行人自身投入的研发费用较大,发行人向华中农大支付的研究费用水平具有合理性。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关于共有技术成果使用权限的不对等约定,是否会对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的使用和核心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在双方均对技术成果的取得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下,仅由华中农大向署名第三方收取合作协议对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3)相关风险披露是否有事实依据,与相关的书面说明是否存在矛盾,未来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追加收取相关费用的可能;(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中农大支付的研究费用情况,是否足额按约定及时支付;(5)陈焕春等人作为华中农大项目负责人,代表华中农大与发行人签署合作研发项目,但同时陈焕春等人又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如何处理好利益冲突问题,确保合作研发项目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透明;(6)报告期内的相关合作协议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审议、审批程序,上述定价机制是否符合华中农大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7)结合部分项目存在第三方署名单位的情况,请结合各方参与研发的程度、贡献等的量化因素,进一步分析,该等项目中,发行人支付金额较小,其他各方支付的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8)合作研发相关协议定价是否具有公允性;(9)发行人是否适用《高等学校所属
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否属于清理和规范的对象,如是,请提供清理过程、方案内容、进展情况等,如不是,请提供充足证据和理由;(10)华中农大关于其与发行人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安排,是否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请充分说明理由,并择其规定要点,结合客观事实,予以逐项论证,例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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