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一九年九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 2019-02-104
敬启者:
根据科前生物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了嘉源(2019)-02-024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嘉源(2019)-02-02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9 年 5 月 1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 号)的要求出具了嘉源(2019)-01-16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30 号)的要求出具了嘉源(2019)-01-18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98 号)
的要求出具了嘉源(2019)-02-08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根据对发行人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变化的核查情况,出具了嘉源(2019)-02-10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449 号)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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