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5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一九年九月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3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发行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所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回复,补充了有关资料。同时,根据 2019 年
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对本审核问询函回复(2019 年 5 月 23 日)的相关内容进
行更新(除审核问询函问题外,更新部分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现就贵所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以下回复顺序与贵所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问题 2-1”,表示问题“2”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类推)。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3、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目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53
问题 3: ...... 77
问题 4: ...... 92
问题 5: ...... 101
问题 6: ...... 113
问题 7: ...... 120
问题 8: ...... 131
问题 9: ...... 136
问题 10: ...... 142
问题 11: ...... 148
问题 12: ...... 155
问题 1:关于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的联系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绝大部分为华中农大员工并担任重要职务。发行人的多数专利与华中农大共有或由华中农大授权发行人使用,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低于一般市场苗企业;发行人的市场推广费也低于一般同行业公司。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华中农大和发行人处领薪情况,不能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如果领薪是否可能违反华中农大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形;(2)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再继续在华中农大任职,对发行人的研发、技术专利使用和生产经营造成哪些影响;(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实际控制人及关键人员在华中农大的地位和影响力,利用华中农大的研发条件、研发设备和学生、教师或科研人员等,与发行人共同研发,或者将研发成果直接由发行人使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的情形;(4)发行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借助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科学人员的行业地位和科研权威性,如是,相关推广行为向实际控制人等支付的费用情况,相关费用是否公允,是否构成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或为发行人调节成本费用的情形;(5)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共有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相关技术的具体研发人员和形成过程,发行人和华中农大各自的投入情况,是否有明确的权属约定;补充披露需华中农大授权发行人使用的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生产、研发等方面的贡献,相关技术的具体研发人员和形成过程,华中农大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对相关技术支付费用是否公允,相关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权力义务约定是否清晰;(6)结合发行人与华中农大技术成果归属、资产移交及资源使用补偿的相关技术对发行人的收入、利润贡献,详细分析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是否访谈华中农大校级负责人及其访谈内容,列明华中农大出具各项证明的情况及其证明的具体事项,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华中农大的联系情况,说明发行人确保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及独立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充分论证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就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发行人任职和持股是否符合华中农大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的研发、销售等是否对实际控制人、
华中农大等股东存在依赖,相关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
1-1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华中农大和发行人处领薪情况,不能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如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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