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科前生物资讯
2019-05-05 16: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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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19)-01-162
敬启者:

根据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科前生
物”)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发行人律师”)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了嘉源(2019)-02-02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19)-02-02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29日下发了《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审核)[2019]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
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定义一致。

问题1:发行人将陈焕春教授等7名自然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从历史沿革看,公司由华中农大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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