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3月7日报送)
彤程新材资讯
2018-03-09 18:39:4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3-09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Red Avenue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9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

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5,880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8,598.7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Zhang Ning 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

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

(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

(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

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1-1-2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

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

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Liu Dong Sheng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彤程投资及其关联股东维珍控股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

形,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

(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

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