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6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5 层 501C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楼)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 万股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
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北京宏盛瑞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五五绿洲壹期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北极光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北极光泓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山蓝医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朗闻衡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北京君联益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嘉和金源投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科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龙
脉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名下由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及东方科仪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王建平、汪秋兰、董飞、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刘冰、何志光、欧阳翔宇、赵男、刘金泰、蔡利元、吴锦洪、肖薇、王
小蓓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上述人员还承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述承诺:(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
持国科恒泰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国科恒
泰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王
建平、董飞、汪秋兰、刘冰、刘金泰、蔡利元、吴锦洪、肖薇、王小蓓
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指
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国科恒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复权后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指复权后的价格),所持国科恒泰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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