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2
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2】518Z046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17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或“问询函”)已收悉。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理科技”、“发行人”、“公司”)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和修改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关于前次申报...... 3
问题 2:关于发行人经营模式披露的准确性...... 23
问题 3:关于客户...... 50
问题 4:关于应收账款...... 76
问题 5:关于收入...... 81
问题 6:关于成本与供应商...... 99
问题 7:关于毛利率...... 134
问题 8:关于存货...... 154
问题 9:关于期间费用...... 165
问题 10:关于股份支付...... 188
问题 11: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92
问题 13:关于发行人股东和股权代持 ...... 197
问题 15:关于合作研发...... 200
问题 16:关于关联方...... 206
问题 18:关于现金分红...... 214
问题 19:关于资金流水...... 219
问题 20:关于信息披露...... 231
问题 1:关于前次申报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曾先后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两次申报 IPO。
其中,第一次申报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被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第二次申
报发行人于2019年上半年接受证监会现场检查,2019年9月2日撤回申请材料。
(2)2021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 号),就发行人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存在体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的情形”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发行人:
(1)说明前次申报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答复及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现场检查告知函(如有)及警示函备查。
(2)说明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中主要财务数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情况、重要非财务信息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收支的具体核查方法、结论,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内控规范有效的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审慎。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一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前次申报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答复及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现场检查告知函(如有)及警示函备查。
(一)前次申报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答复及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2019 年 4-5 月,发行人接受了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2021 年 1 月,中国证监
会出具了《关于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 号),就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提交的前次 IPO 申报相关情形,对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结合现场检查期间发行人与检查人员的现场沟通、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和发行人的自查,前次申报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答复和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1、2015 年、2016 年期间存在体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的情形
(1)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发行人前次申报存在 2015 年、2016 年期间
体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的情形:公司 2015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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