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大特材资讯
2019-10-22 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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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2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天律证2019第00064-6号
致: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大特材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陈明、洪雅娴(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广大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广大特材本次发行批准授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天律证2019第00064号)、《律师工作报告》(天律证2019第00065号);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律证2019第00064-1号)、2019年5月24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律证2019第00064-2号)、2019年6月30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律证2019第00064-3号)、2019年9月24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律证2019第00064-4号)、2019年9月29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天律证2019第00064-5号)。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92号)的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修正,《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大特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 关于发行人的同行业对比及核心技术先进性

经过多轮问询及答复,发行人关于其齿轮钢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论证不够充分,高温合金等未来重点产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论证同样不足。

请发行人说明:(1)列举A股市场的全部特钢生产企业,逐家比较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属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能仅以生产产品不同作为不可比理由,如无充分依据认为不属于可比公司,请列为可比公司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作财务比较分析;(2)高品质齿轮钢的生产难度,国内主要特钢企业是否大部分均具备该技术能力;(3)特钢的种类,区分标准,第95页特殊钢材料品质分类图的依据,该分类图是否准确;(4)特殊钢与特种合金的区别,价格差异情况;(5)发行人是否仍是高铁锻钢制动盘材料唯一供应商,依据。

请发行人准确披露如下内容:(1)发行人仅时速300-350公里高铁锻钢制动盘材料成为经中国中车认证的唯一供应商,但招股说明书多处将300-350公里
省略,请准确披露;(2)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特殊钢,而非特殊合金,请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区分特殊钢及特钢合金,避免误导;(3)在信息披露中将自身放在整个特钢行业中进行评价,而非单纯强调发行人在风电齿轮钢这一较小领域中的先进性;(4)按照修改后的可比公司,修改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比较内容;(5)结合前述说明情况、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技术水平及相应证据等,全面核查并修改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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