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2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五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零一九年十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605 号《关
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问询函回复中涉及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或修订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目录
问题一、关于发行人的同行业对比及核心技术先进性...... 3
问题二、关于发行人战略与经营数据的逻辑矛盾...... 12
问题三、关于关联交易及供应商披露准确性...... 24
问题四、与南高齿相关交易核查不到位...... 54
问题五、关于实际控制人流水核查不到位...... 69
问题六、关于应收票据终止确认...... 75
问题七、关于应收账款...... 78
问题八、关于成本、存货与跌价准备...... 87
问题九、关于金秋阳...... 95
问题十、关于控股股东资金拆借...... 99
问题十一、其他...... 101
问题一、关于发行人的同行业对比及核心技术先进性
经过多轮问询及答复,发行人关于其齿轮钢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论证不够充分,高温合金等未来重点产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论证同样不足。
请发行人说明:(1)列举A股市场的全部特钢生产企业,逐家比较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属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能仅以生产产品不同作为不可比理由,如无充分依据认为不属于可比公司,请列为可比公司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作财务比较分析;(2)高品质齿轮钢的生产难度,国内主要特钢企业是否大部分均具备该技术能力;(3)特钢的种类,区分标准,第95页特殊钢材料品质分类图的依据,该分类图是否准确;(4)特殊钢与特种合金的区别,价格差异情况;(5)发行人是否仍是高铁锻钢制动盘材料唯一供应商,依据。
请发行人准确披露如下内容:(1)发行人仅时速300-350公里高铁锻钢制动盘材料成为经中国中车认证的唯一供应商,但招股说明书多处将300-350公里省略,请准确披露;(2)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特殊钢,而非特殊合金,请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区分特殊钢及特钢合金,避免误导;(3)在信息披露中将自身放在整个特钢行业中进行评价,而非单纯强调发行人在风电齿轮钢这一较小领域中的先进性;(4)按照修改后的可比公司,修改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比较内容;(5)结合前述说明情况、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技术水平及相应证据等,全面核查并修改招股说明书关于业务与技术的相关表述,切实做到客观、简洁、清晰、明确。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列举 A 股市场的全部特钢生产企业,逐家比较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属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能仅以生产产品不同作为不可比理由,如无充分依据认为不属于可比公司,请列为可比公司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作财务比较分析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钢铁-钢铁Ⅱ-特钢”对全部企业的行业划分,截至 2019
特钢行业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产品及应用领域、经营模式的区别,公司与 A股特钢行业公司在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经营模式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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