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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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证 2019 第 00064-4 号
致: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大特材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陈明、洪雅娴(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广大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广大特材本次发
行批准授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5 月 24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 年 6 月 30 日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调整了部分事项会计处理,本所根据天健会计师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的修订,就《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对应修订,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的法律意见;
同时,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会计报
表进行了补充审计,并于2019年8月28日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5-79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5-80 号)、《申报财务
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5-82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5-83 号),本所根据上述报告以及发行人自 2019 年 3月 29 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意见,并对《问询函》、《第三轮问询函》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修正,《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大特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发行人调整会计处理后修订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5-79号)、《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修改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发行人调整了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会计处理,导致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涉及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新1,具体如下:
1 更新的数据以楷体(加粗)标识
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4”及《律师工作报告》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三)广大特材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4”
根据《审计报告》,广大特材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别为 8,647.05 万元和 12,085.12 万元,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累计净
利润为 20,732.17 万元,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150,746.89 万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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