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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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瑞华专函字【2019】0228002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6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现逐条回复如下:
除特別说明外,本审核问询函答复所述的词语或者简称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相关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取得了国防科工局下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北
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科工财审〔2019〕328 号)的信息豁免批复文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在本审核问询函对外披露前已经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问题 1 关于关联交易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取三类不同的销售模式:重大专项承研、项目
销售及产品销售。主要客户 A 和 B 占发行人的收入比重合计 60%以上。发行人
与关联方单位 A 产生的业务主要为载人航天工程重大专项研制项目,报告期内占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6.82%、25.73%和 32.35%。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三类销售模式下收入占比,说明未采用合同约束机制的涵义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情况、发行人与单位 A 的具体分工情况,结合重大专项承研模式的流程、未采用合同约束机制、发行人与单位 A 共同承担重大专项情况说明该等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市场化运作机制、是否需依法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2)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说明国科天成、国科赛思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2018 年与发行人交易金额增长的原因,以及张善从 2018 年 12月辞任董事长的原因,是否规避关联交易的披露;(4)发行人与国科天成、单位 A 既有采购又有销售,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模式,单位 A和国科天成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为核心技术,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提供的能力;(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A 和 B 以外客户开拓、特别是民用客户开拓的情况,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的依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三类销售模式下收入占比,说明未采用合同约束机制的涵义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情况、发行人与单位 A 的具体分工情况,结合重大专项承研模式的流程、未采用合同约束机制、发行人与单位 A 共同承担重大专项情况说明该等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市场化运作机制、是否需依法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三类销售模式下收入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三类销售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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